366vip 发表于 2022-11-20 12:11:25

妙龄女孩钓金龟婿,结果人财两空

来自海口的小花是一个年轻靓丽的女孩,从小就立志要成为有钱人。
主观意识明显的小花出社会后未走上正途,而是随着虚荣心逐渐膨胀,想着找个有钱男人嫁了,从而一步登天。于是当周围同龄人都在忙着找工作的时候,小琳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各大社交软件上。
前些年,小花看到一个名叫徐某的男子在网上征婚,年龄虽然比自己大了5岁,模样长得也有些不尽人意,不过在看到对方发布的名车豪宅,已经身上的各种名牌,极为心动的小花主动找上了徐某。

在相处过程中,在得知徐某经营一家公司,于是主动对徐某投怀送抱。后来两人在确立了恋人关系之后,于2008年开始了同居生活。
小花的目的显然并不仅仅只是限于同居这么简单,她相信唯有领了结婚证才是对自己由保障。可当她吵着闹着要与徐某办理结婚手续,甚至还为此提出了自己不要任何彩礼,却还遭到拒绝时,后来才知道徐某已经有了家室。
为了得到徐某,小花并未选择退出,而是明里暗里地向原配挑衅。导致原配不堪忍受,2009年与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徐某最后也并未打算与小花结婚。
没过二年,徐某开始慢慢疏远小花,最后直接和小花摊牌提出分手。这个消息对于小花来说,宛如当头一棒。

小花感觉这几年的付出白费,青春也被对方耽误了。于是产生来到憎恨及报复心理,最后将徐某高手法庭。认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受到身心伤害,所以需要罗某赔偿自己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后来法院判小花败诉,令小花十分痛心。
其一,小花与徐某之间不过是寻常的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并未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彼此之间并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义务。确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出现过错的一方,受到伤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索赔。但这也是基于二者是存在法定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显然小琳与罗某之间并未达到要求。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长达7年的同居生活中,两人有没有结婚证的约束,与徐某仅仅只是普通恋人关系的小琳,完全可以选择离开。可她却为了心中的贪欲选择忍耐,或许徐某在情爱上的行为可能对小花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一切皆属于小花自愿,又何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一说。
所以,最终法院判处结果,为小花败诉,到头来,花费了7年的青春,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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