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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找上海“工作室”嫖娼时间太长并殴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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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0 1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岁的大学生王某半夜抵达上海火车站时被附近被女子拉生意领到住宿的地方,该女子问王某是否需要特殊服务,价格便宜。

王某同意后,交了80元与48岁的“工作室”卖淫女李某达成嫖娼协议。

但是,因为年轻力壮,王某20分钟还没有与李某完成性行为。

李某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王某赶紧完事,并说一般人都是几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好几单了。

王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李某于是直接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

王某大怒,对李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才完成。
  李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

李某和王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王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李某为了8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王某殴打对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因不满牛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李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李某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王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王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

王某和李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李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王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王某使用暴力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尽管李某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因此王某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李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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