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月薪2万 ,但上班二个月频繁去卫生间,最短30分钟,最长1小时以上,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可男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合同要求赔偿三个月的薪水。
男子李先生是一名程序员,211本科毕业生,有着不错的工作及收入,可李先生却没有好好把握并珍惜!平时假期间李先生喜欢去往上海养生馆放松,融入在风花雪月里沉沦自己,久而久之身体出现了毛病,经医生诊断李先生得了前列腺方面的毛病。
因此李先生上班时间经常出现尿频尿急症状,碍于男人的难言之隐他只能频繁往卫生间来回跑,加上工作本身轻松单调,李先生也利用上卫生间期间玩起了游戏。 最终李先生的行为引起了上司的注意,并将其告诉老板。老板通过监控查明真相发现如实,于是吩咐HR将李先生作解雇处理。
李先生认为,“公司又没有规定说上班期间不能上厕所,更没有规定一天上厕所的次数和时间。而公司表明作为员工,每天上班期间累计二三个小时不在岗位属于玩忽职守,明显工作怠慢消极心理。最终公司HR调出了监控录像作为凭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先生认为,公司辞退他,应该给他赔偿n+1。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李先生认为,他只是上个厕所而已,又没犯啥大错,公司这种情况下辞退他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理应给自己赔偿。
2、公司认为,每天工作8小时,李先生顿厕所每天类似时长在1小时到6小时不等,这种行为,已经属于擅自离岗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解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公司拿出了多段监控录像,证明公司所说属实,李先生的行为不仅严重的味道了公司制度,还给公司其他员工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3、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的生理需求范围,未能证明是在旅行工作职责,构成擅自离岗,故法院对他的诉求不予支持。
不得不说,李先生这种行为,已经可以按照旷工计算了。
根据公司一般规章制度,旷工一次记过,两次记大过,三次就可以直接开除了,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这种员工就要尽快处理,不然其他员工会有样学样,到时候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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